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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贯彻《婚姻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12/06 08:43

旧中国封建的婚姻制度涉及到社会观念、伦理道德、宗法习俗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根深蒂固。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公布实施。

中共中央和省委非常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从1950年5月起多次发出学习贯彻的指示,多次检查执行情况。大理地区以民政部门为主,利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废除旧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实行登记制度。专署印制了一批《婚姻法》宣传品发放到基层,同时,通过妇代会、农代会、青代会开展宣传,不断扩大宣传面。1951年,大理地区根据《婚姻法》和《西南区婚姻登记法》,结合边疆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全区城乡全面启动婚姻登记工作,由各县市民政科配备专职干部办理婚姻登记工作。

1953年,全区开展大规模《婚姻法》宣传运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指示要求,各县市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全区组织多部门联合到各县市开展《婚姻法》的宣传,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各县市还通过举办干部培训班训练大批基层干部、宣传员,通过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举行报告会及召开婆婆会、丈夫会、媳妇会、青年会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展开宣传,使“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婚姻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在宣传《婚姻法》的同时,认真开展婚姻案件审理工作。全区各级法院先后完善了婚姻案件陪审等制度,在涉婚案件审判中严格执行《婚姻法》的规定,对歧视、残害、虐待妇女的犯罪分子给予严厉制裁。从1950年《婚姻法》颁布实施到1955年,全区各级法院审理包括干涉婚姻、童养媳、重婚、包办强迫、买卖婚姻等各种婚姻案件1.7万件,婚姻案件占各年审结案数的70%以上,各级法院按照《婚姻法》认真开展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广大妇女的土地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改革封建婚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改革和社会改造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次改革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和旧有家庭关系的根基,也从根本上触动了旧的传统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在全社会逐步建立起新型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风气发生了很大改变。全区在宣传《婚姻法》的同时,禁绝鸦片烟毒、禁赌、禁娼斗争也取得了伟大胜利。人民政府开展的社会民主改革清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丑恶现象,使社会风气焕然一新,为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为扫除封建迷信、改革陈规陋习打下了坚实基础。

(州委党史研究室 赵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