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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关于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 来源: 时间:2024/01/08 09:11

为保障全州信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及时准确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文明反映问题;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后仍不改正,以致出现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中,信访人仍然越级上访或不通过法定程序提出救济请求,扰乱信访秩序的。

(二)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或者已经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关补偿救助,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缠访、闹访、反复登记或越级上访的。

(三)集体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拒不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接待场所走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影响公共秩序的。

(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或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七)采取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张贴散发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披麻戴孝、摆放花圈等蓄意博取关注行为的;采取跳楼、自焚、服毒、攀爬建筑物等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式进行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抖音等自媒体平台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资金等支持和帮助的。

(十)以信访为名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的。

(十一)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的。

(十二)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在北京重要区域,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场所,省、州、县(市)党政机关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的。

(十四)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信访活动的。

(十五)其它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劝阻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信访并且有悔过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仍实施违法行为的或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策划、煽动、串联违法信访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关于从重处罚情形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开展信访活动的,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符合法定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收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批准机关应依法作出裁定或决定。

六、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辩护、代理过程中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坚决依法打击信访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依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大理州委政法委员会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

大理白族自治州信访局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