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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法庭开到家门口 庭审教育你我他

作者: 来源: 时间:2023/05/17 08:56


“江某某放火案”庭审现场。(摄于5月11日)

本报讯(通讯员 杨筱靖 盛启东 文/图) 5月11日下午,在永平县厂街彝族乡岩北村委会会议室,“江某某放火案”开庭,当地群众、学生及村干部共50余人参与旁听。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开展法庭宣教,向广大群众介绍了放火罪、失火罪,纠正了大众普遍认为的烧自家房屋及财物不会犯罪的错误观点,也告诫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否则很可能会构成失火罪。同时,结合该案情况及近年来办理的多起酒后危险驾驶、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件,倡导大家文明适度饮酒。

参与旁听后,村民们纷纷表示,以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知道很多习以为常的生活行为可能会触犯法律,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很有意义,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以后将引以为戒,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此次庭审将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庭审现场搬到案发地群众家门口,通过现场审判让大家了解庭审过程,感受法律的神圣与权威,也通过以案释法,让大家更直观地了解法律法规,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达到了办理一案、宣传一片的良好效果。

>>> 法律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