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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大家谈①

杨明芳:非遗保护条例有五个亮点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1/07 08:57

编者按:2021年1月1日,《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是我州文化领域的首次立法,丰富了我州地方性法规体系的内容,标志着我州非遗进入了依法保护新阶段。《条例》颁布之后,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各界掀起了学习热潮。即日起,本报推出4篇系列报道,带你听听亲历者的故事。

□ 本报记者 杨艳玲

“大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非常及时,也有很强的操作性,标志着我州非遗步入依法保护新阶段。《条例》共8章42条,对非遗保护工作中好的经验进行提炼固化,呈现出5个亮点。” 州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杨明芳说。

明确保护主体和机制

杨明芳介绍说,《条例》的颁布和施行,倾注了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心血和汗水,凝聚了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州人大常委会《条例》起草小组充分采纳了各级各部门、县乡村工作人员、国家省州非遗传承人的意见建议,结合我州实际,字斟句酌地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梳理。

《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护、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了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非遗保护相关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细化相关规定

“《条例》起草小组先后召开有关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会等,通过当面及网络征求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文本;随后,进一步深入调研,听取基层意见,认真研究论证,对于符合大理实际的建议予以采纳,充分体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条例》明确建立代表性目录,并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这一条非常重要。” 杨明芳说。

《条例》对代表性项目推荐、建议、评审、公示公布等作出细化规定;细化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和推荐申报程序,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突出传承发展与利用

杨明芳介绍说,《条例》最大的亮点就是突出传承发展和利用。《条例》将列入各级名录的项目针对不同类别,采取抢救性、传承性、生产性保护等方式,进行区分,予以科学保护;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和发展,特别明确了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旅游服务,是合理利用、突出发展的表现。

强调区域性整体保护

大理州是文化部确定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以往,我州非遗保护工作没有具体的细化措施。

杨明芳认为,《条例》将区域性整体保护分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和中国民间艺术之乡,分层级、分区域保护,为推进我州文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明确保障措施

“《条例》中的保障措施有针对性,最大限度地体现民意。”杨明芳说。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规定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自治州、县(市)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