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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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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 马培杰

交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划分不服,往往想通过陈述和申辩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最为关心的问题。

【案件回放】

2017年9月15日中午11时许,大理市某中学李老师驾驶一辆女式摩托车前去做客,车尾搭着她的婆婆,脚踏板上站着她5岁的儿子,在途经大理市苍山东路时,李老师所驾摩托车突然失控,撞向了右前方路边停放的一辆大货车,造成摩托车上包括李老师、儿子和婆婆三人严重受伤、摩托车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星期后,李老师收到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主要是由于李老师驾驶的摩托车自身失控、追尾造成的。李老师驾驶的摩托车不仅超过了核定人数,而且由于乘客未戴安全头盔,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由于停泊在行车道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作出事实判断和责任判定后,李老师对该事故责任划分不服。李老师认为,摩托车失控是因为有一辆车牌号码为云L×××××的小货车从左边超车时碰撞了坐在车尾的婆婆,导致摩托车突然失控,而并不是自己驾驶失控。这一事实有跟在小货车后面的一名王姓摩托车司机可以作证。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肇事的小货车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此情节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一点都没有提及。

通过详细咨询,李老师立即请律师代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交警部门接到李老师的复核申请后,调取了事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询问了现场目击证人王××,最后做出复核决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认定超车碰撞摩托车的小货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老师所驾摩托车负事故次要责任,停放的货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依法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的“鉴定结论”,一般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那么,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该怎么办呢?法律救济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该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事实理由和主要证据。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需就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此外还要注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次数仅限一次。

二、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提供充分证据并阐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通过取证、举证、质证并阐明理由,来说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不当之处,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再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三、可以通过合法的信访程序维权,但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只有在司法程序进行完毕后,才可以启动信访程序。

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所以,如果通过复核程序和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仍然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只能通过合法的信访程序进行维权。

(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8724904,微信号:dlmpj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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