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苍山巍巍、洱海清波,是大理的金字招牌;林地森林,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财富。大理州拥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系统,保护好这些绿色资源,离不开法律的框架、规矩的底线。
2026年6月是大理州林草普法宣传月,普法宣传月第一期,我们将围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聚焦林地保护、采伐许可、森林防火、禁止毁林开垦四大重点,为大家梳理清楚林区公民和涉林企业必须了解的法律边界。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既是为了避免触犯法律“雷区”,更是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第三十六条进一步强调,国家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什么是“占用林地”?通俗说,就是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无论是修路建房、堆放废土,还是进行矿山开采、临时施工,只要动了林地,就必须先走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一年内必须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而且严禁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占用林地的单位还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这笔费用将专项用于植树造林,确保“占多少、补多少”。
不办手续就擅自占用林地,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树是我种的,地是我承包的,砍树当然我说了算。这是大错特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云南省林木采伐指南》的解释,“采伐范围”主要包含林地上的林木采伐,以及非林地上的野生保护植物、珍贵树种和古树名木的采伐。换句话说,只要砍的是林地上的树木(包括自家承包的责任山、自留山、集体林地),原则上都需要办采伐证。
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也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此外,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规定管理。云南省总林长令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铁路等交通用地上的非林地林木,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水库周边的非林地林木,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绿地、行道树等。
申请采伐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提供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如果采伐面积或蓄积量超过省级规定标准,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无证砍伐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数量较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理州是森林防火重点区域,每年都会确定当年度防火期。大理州新一轮的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用火的“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焚烧垃圾,以及其他非生产性用火。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均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与义务,须自觉完成防火登记、接受检查。
违规用火的后果,绝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如果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约30亩)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构成失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少数村民为扩大耕种面积,擅自毁掉林地改种作物;也有一些企业在林区内违法采石、采砂、采土,导致林地千疮百孔。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做了最直接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以大理州所在的云南省为例,恢复费用具体参照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乔木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
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包括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处或者单处罚金。

普法宣传,重在知行合一;依法保护森林,人人都是主角。
2026年6月普法宣传月期间,大理州林草局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持续推出一系列普法内容。作为第一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专题,我们将本期内容的核心要点总结为 “四个坚决” ,请大家牢记:
——林地占用先审批,违建乱占都不行
——自家林木也要证,无证砍树即违法
——林区不用火,用火必追责
——毁林开垦高压线,动土之前先问法
请大家学法守法,互相监督。如果您身边发现破坏林草资源的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林草部门举报。
本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云南省林木采伐指南》等。
——本文由大理州林草局法律顾问团队提供专业支持。
免责声明:本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开信息编写,仅作为普法宣传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涉及具体行政事项或法律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或向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