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苍山 爱苍山 守苍山 ——苍山科考成果展示暨文明游览警示

         苍山冰碛湖群。

         清碧溪摩崖石刻。

         苍山水韵。

4月10日,“苍山综合科学考察”成果发布现场。

         跨越物种的“对话”。

       苍山珍惜植物——水晶兰。


4月10日,“苍山综合科学考察”成果在大理正式发布,累计发现新记录物种1000余种,创下云南近20年来一次性发现新记录物种数量之最。科考成果表明,苍山是我国生物多样性富集的区域之一。

此次科考是继20世纪80年代中外联合考察后,40余年来对苍山区域最全面、最系统的一次综合性调查研究,覆盖面积966.43平方公里,海拔范围1360米至4122米,由国家级、省级、州级科研单位组成的超300人团队,3年时间出动4000余人次深入苍山腹地完成。

科考首次全面系统构建包括10个植被型、20个植被亚型、79个群系和131个群落的苍山植被分类系统,其中包含10个苍山新记录群系。苍山高等植物及大型真菌物种记录均实现历史性突破。项目共记录高等植物4600种(含种下等级),发现植物新种苍山鸢尾,进一步丰富了苍山特有植物名录;累计发现中国、云南及苍山新记录种747种,其中中国新记录种10种。项目共记录大型真菌418种,发现新种苏氏地星及85个新记录种,填补了苍山地下菌物网络认知的空白。动物多样性调查取得丰硕成果,科考团队首次系统编目苍山动物名录,共记录脊椎动物578种、无脊椎动物787种,发现动物新种2种,包括鳃足虫属、北镖水蚤等;新记录哺乳类、鸟类、昆虫等300余种,证实苍山是中国乃至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区域。

此次科考明确了苍山作为洱海关键生态屏障的核心作用,首次采用氢氧稳定同位素分析技术。研究表明,苍山涵养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对洱海补给超过65%,说明苍山在洱海水源保护中具有重要价值。同时,科考揭示苍山是人与山地自然生态系统和谐共生的典范,是“山—城—湖”高度耦合的自然文化综合体。苍山区域农林遗传资源丰富,世居民族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形成了独特的野生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模式。通过遗传多样性分析,证实苍山西坡是野生漾濞核桃的原产地之一。

科考研究结果表明,1987年至2022年,苍山植被覆盖度整体上呈现增长趋势,苍山生态系统健康总体处于良好状态。

此次科考由云南省科技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和大理州人民政府共同立项,云南省林业和草原科学院联合多家单位共同实施。

苍山生物多样性综合科考取得丰硕成果,为区域生态保护与科学研究积累了宝贵资料。守护苍山生态屏障、维系生物多样性,离不开社会各界同心携手、共同发力。热忱欢迎海内外游客前来领略苍山自然之美,同时郑重呼吁广大游客自觉践行文明游览,在景区开放区域内活动,自觉抵制网络平台“黑向导”“黑领队”发布的非法招募信息,坚决杜绝登顶苍山和擅自进入苍山核心保护区、未开放区域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除下列活动外,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

(一)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管护巡护等活动,科研观测、基础测绘、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活动,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

(二)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以及确需保留、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改造;

(三)必须且无法避让、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

(一)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繁殖,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

(五)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

(六)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条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在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开展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违法修筑设施或者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温馨提示:擅自进入苍山核心保护区、未开放区域,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我们共同守护苍山生态安全,守护好这方绿水青山!

(本版图文资料由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