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出台《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2018年江西将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组建相应的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同步开展案例实践。
《方案》明确提出,若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等以上任意一项情形,都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为此,江西省专门制定了《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以便索赔操作。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损害造成的实际损失,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刘颖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