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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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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举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配套实施办法听证会

本报讯(记者 陈耀 通讯员 史凯) 6月30日,我州举行《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配套实施办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听证会共邀请代表20名,包括州、市级有关部门代表、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专业技术人员、法律界人士、社会公众代表和大理市大理镇、下关镇、挖色镇以及洱源县有关部门代表以及右所镇部分村民等,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确定,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为加强洱海保护管理,1988年我州就制定了《洱海管理条例》,并先后于1998年和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随着形势的发展,洱海保护管理面临新的情况、新的问题,我州于2012年对原条例进行了第3次修订。新修订的《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6月起正式施行。2008年,州人民政府依据《洱海管理条例》先后出台了洱海水污染防治、水政、渔政、航务、垃圾处置、滩地管理等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对洱海的保护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洱海管理条例(修订)》颁布后,进一步扩大了洱海的保护范围,洱海的保护管理措施更加严格,强化了法律责任,增加了新的内容,原来出台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用。为此,州政府及时制定了新的《洱海管理条例(修订)》配套实施办法,包括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洱海海事和航运管理办法、洱海流域水政管理实施办法、洱海流域渔政管理实施办法、洱海滩地管理实施办法、洱海流域垃圾管理实施办法、洱海流域湿地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8个配套文件。

听证会上,与会代表就洱海水污染防治、洱海海事和航运、水政渔政、垃圾处置、滩地管理以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进行了陈述和咨询,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此次听证会结束后,州政府将结合实际,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汇总、整理、研究、采纳,进一步对《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8个配套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听证会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形成听证报告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稿将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审批准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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