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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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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六种无效约定

□ 马培杰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都会就相关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协议书》中做出一些约定,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离婚协议书》中的有些约定往往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而民政局工作人员也可能没有发现,这样就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案例回放】

张女士与李先生结婚八年,婚后生有一男,男孩现年7岁。经过几年打拼,两人开办了一家汽车修理厂,工厂规模已招聘员工达40余人,总资产近千万元。这样的家庭在当地算是非常幸福的,但是不久,有所成就的李先生渐渐迷失了心智,开始在外面有了其他女人。2016年底,张女士通过多方努力,收集到了李先生存在婚外情的证据后,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了沟通,最终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离婚,财产中现金平分每人一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孩子所有,双方很快到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2017年6月,李先生突然将前妻张女士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处分的条款无效,分割属于自己的部分。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但是由于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离婚协议书》中的有些约定对当事人并没有实际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另一方其实也无法维护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书》中常见的无效约定包括:

无效约定一: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一方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如果《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限制一方再婚的条款,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无效约定二:约定再婚后一方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权利,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禁止一方生育子女的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无效约定三: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夫妻双方对子女的财产赠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赠予的,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在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前赠予人可以反悔撤销赠予。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归子女却未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能导致子女日后无法依据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取得房屋产权。上述案例,就是双方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子女所有,赠予人在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情况。

无效约定四: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约定。

无效约定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至子女18周岁为止。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智力和认知正常,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所以,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的,即便父母一方经济条件很好,也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

无效约定六:约定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

在双方离婚时,夫妻只能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处分,但是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的目的,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父母、兄弟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行为人对财产无处分权,因此,这样的约定也是无效的。(当然,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实际产权人事后追认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律师提示:很多离婚当事人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认为《离婚协议书》并不复杂,自己随便在网络上下载一个改改交到民政局即可。实际上,《离婚协议书》里面有很大的学问,如果双方的有些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就导致双方在离婚后还会产生严重的法律纠纷。

(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8724904,微信号:dlmpj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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