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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08-06-18 阅读: 出处:大理日报B1版 作者:通讯员 杨松 编辑: 
 

暂住人口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农用车载人、机动车撞人等有新说法

    7月1日,《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将正式施行。
    《安全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解决我省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也为我省预防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安全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安全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这一规定使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社会化有了法律保障。

    营运车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要接受7天教育

    近年来,客运交通发展较快,客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针对这一特点,《安全条例》明确了客运企业必须遵守的六项规定:一、设立交通安全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客运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对本企业车辆及进入客运站、场的营运客运车辆实施安全管理;二、落实从业人员岗位的客运交通安全责任;三、落实客运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和检测;四、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和不良嗜好档案记录,落实客运车辆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排查和整改本企业存在的客运交通安全隐患;六、落实客运交通安全经费投入。
    《安全条例》明确规定,营业性道路客运车辆驾驶人如有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除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必须接受7日以内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

   摩托车驾驶证可在暂住地申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大,不少流动人口在暂住地购买了摩托车。但由于驾驶证申领条件的限制,暂住人员在暂住地不能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如回原籍申领摩托车驾驶证,非常麻烦。
    《安全条例》对暂住人口申领驾驶证的规定进行了变通,第二十条规定:申领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申请人经考试合格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同时为了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安全条例》对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作了新规定:“需要提供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由乡(镇)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具备3个条件,农用车、拖拉机可载客

    《安全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尚未开通公共汽车的乡村道路上、驾驶人证照齐全、车辆在安全检验有效期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可以搭载4人以下货物押运人员。
    该条款的出台,是对“严禁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客”的解禁,是结合我省实际,方便广大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体现。已经开通公共汽车的乡村道路,农用车、拖拉机等严禁载客。

    进一步细化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

    《安全条例》增加了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处罚的内容,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外地驾驶人因道路不熟悉,驾车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等被列入此项内容。
    对于一般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超速行驶的罚款标准,《安全条例》也作了细化。如:如不系安全带,处20-50元的罚款;插队加塞行驶,处100-150元罚款;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处150-200元罚款。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对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伪造或者变造牌证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安全条例》对可处予200-2000元罚款的处罚额度进行了细化。
    处罚标准的细化,从条文上削弱了执勤交警的自由裁量权限,提高了交警执法的准确性。

    机动车撞人有新说法

    《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其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
    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既体现了对非动机车驾驶人、行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也保护了机动车驾驶人合法权益,使赔偿责任的承担处于一个较为合理的水平,法律的公正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彰显。

    交通事故处理有新规定

    此外《安全条例》还对交通事故处理作了新规定:在道路上单方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肇事一方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自行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在道路上发生双方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经双方当事人书面申报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及时了结,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
    这一规定,对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耗费事故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缓解警力和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带来的事故尾巴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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