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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将受罚

2006-07-25 阅读: 出处:大理日报B1版 作者: 编辑: 
 
    本报讯(通讯员 刘天成 孙建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新修改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定明确: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最高额可达3万元。
    新规定中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具体指:一是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是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是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设置的广告。
    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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