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灿梅) 日前,记者从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全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从7月1日起,我州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提高。其中,大理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我州其他11个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
据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与仲裁科科长杨敏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由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和批准调整的。我省在此之前最近一次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其标准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4元;二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40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8元;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3元。相比旧标准,新标准中,大理市(属二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7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0.6元;其他11个县(属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了0.6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分配制度和统筹解决社会保障兑现生活待遇的政策,切实提高劳动者的收入水平。杨敏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所有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均施行此次调整的标准。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保障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各项工作,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此标准,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劳动保障机构经过调查核实后,将依据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处理。”
此外,相关部门将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