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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优惠

2006-06-12 阅读: 出处:大理日报B1版 作者: 编辑: 
 
    本报讯(记者 黑毅鹤 李灿梅) 记者日前从大理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退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等五类人员在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时可享有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的个体经营,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可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在工商部门注册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签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根据云南省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对于一些遇到经营困难的残疾人,经工商部门审核备案后,还可以适当减免他们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个体经营时,可凭借《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根据云南省有关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可优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一些家庭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工商部门酌情减少或免收其一年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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