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身反光标识时需注意产品是否获得国家“3C”认证
本报讯(记者 黑毅鹤 通讯员 黄能) 记者日前从州交警支队车管所了解到,11月1日起,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交管部门将对车辆所有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同时,交管部门将开展集中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货车和挂车的查处力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据州车管所车管科科长杨建民介绍,目前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很多都存在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不合格的问题,容易造成追尾碰撞且后果严重,是当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之一。为更好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实施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号修改单,明确指出自今年9月10日起,办理注册登记的所有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办理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此外,自今年10月20日起,所有在用的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自2009年2月20日起,总质量大于3500公斤的在用货车和挂车应当按要求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
杨建民告诉记者,我州货车和挂车所有人可到机动车检测站或车辆销售企业购买车身反光标识;欲具体了解各类货车或挂车车身反光标识粘贴情况的,可到州车管所办证大厅、兴达检测站机动车办证点(大理市太和村附近)、二手车交易市场机动车办证大厅(下关一号桥附近)及各县、市车辆管理分所参照“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
交管部门提醒:货车和挂车所有人在购买车身反光标识时,需注意产品是否获得国家“3C”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