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子忠 实习生 段丽萍 通讯员 雷超荣 段潇伟) 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因劝架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一案。
5月25日下午5时许,同在大理市下关镇泰兴市场摆摊卖肉的被告杨某与赵乙因生活小事发生口角并打斗,原告赵甲见状前去劝架,双方停止斗殴。后被告杨某丈夫得知此事,再次与被告赵乙发生斗殴,且双方均动用刀具,为避免事态扩大伤及无辜,原告赵甲又一次去劝架,在劝架过程中,原告赵甲右手被砍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原告的伤情为10级伤残。事后,原告赵甲要求被告杨某和赵乙赔偿自身损失,可两被告均不愿对原告的伤负责,无奈之下,原告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因小事发生纠纷未采取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而是选择武力解决,其主观上有过错,原告赵甲受伤的损害后果系两被告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应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在劝架过程中无过错,对自身伤害后果不承担责任,故法院作出判决,一审判处被告杨某、赵乙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9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