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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宣判

2008-06-25 阅读: 出处:大理日报B1版 作者: 编辑: 
 

被告人盗窃罪名成立  被单处罚金3500元

    本报讯(记者 赵子忠 通讯员 雷超荣 段潇伟) 虚拟世界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公私财物?盗窃虚拟货币是否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州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被告人陈某盗窃罪名成立,被单处罚金3500元。
    去年10月27日,“××科技”法人邱先生像往常一样打开销售点卡的网址,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后发现,有一笔交易发生在10月5日晚上10时,这让他感觉很奇怪,因为公司正常交易都是在上午9时至晚上9时完成的。在仔细查看了近3个月交易记录后,邱先生发现有大Q量交易发生在晚上9时以后,这表明公司销售平台的账号和密码极有可能被他人盗用,于是向大理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报案。网监大队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盗窃的陈某抓获。
    经查,今年24岁的陈某去年3月至5月期间曾在“××科技”工作,由于公司内部管理不是很严格,陈某有时会帮忙销售点卡,因而知道了销售平台的账号和密码。从去年4月开始,陈某利用晚间9时至次日9时的这段时间,将“××科技”的点卡盗出,充值到自己的各种游戏、QQ号码的账户上用于购买各种游戏装备,直到邱先生报案后陈某还在盗窃点卡。经查实,陈某共窃取了“××科技”价值1845元的Q币、“摩力游”一卡通100元点卡两张、“摩力游”一卡通30元点卡42张等众多游戏币。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盗窃的对象虽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但网络游戏玩家获得网络虚拟财产必须支付人民币向销售商购买。因此,当虚拟物品与现实货币交换时,已具有现实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调查对象,且数额达到定罪标准,因此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审理认为,Q币、游戏点卡属于法律保护的公私财产,和普通的财物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同样需要用现实中的财物进行购买,它具有普通商品的属性,同样可以支配,因此偷盗虚拟货币同样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虚拟财产是网友在游戏过程中投入时间、精力、个人智力甚至金钱来获取的,已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偷盗虚拟货币同样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由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判决陈某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单处罚金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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