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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文化自信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12/15 08:19

□ 杨明芳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全体公民遵守的行为准则,这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作为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大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增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的行动自觉,通过正确的价值引导,准确的价值融入,从理论与实践入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纂中,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

创新立法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立法价值导向中

坚持党的领导。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全过程,严格贯彻执行加强党委领导地方立法工作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州委对全州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立法活动政治方向正确,符合人民意愿,反映时代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立法工作中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为民立法。

坚持立足实际。立法中坚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遵循立法工作自身规律,针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立法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由国家统一立法难以调整的本地方事务,抓住本地特有的问题,针对性强,调整范围较小,解决了国家立法“无法触及”的问题。

健全立法过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立法程序中

提前介入。在法规起草和审议阶段,州人大法制委注重提前介入,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室和政府部门一起,从法规草案起草阶段到立法调研、论证、意见征求等环节全程参与,在法规草案的修改过程中,会同有关部门,从立法宗旨、立法依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比较可行的修改建议,努力在审议修改法规草案之前达成共识,为统一审议打好基础。

充分调研。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协商办法。在审议前,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多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意见,听取政府法制部门和法规起草部门的意见,征求地方立法研究院和州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意见建议。如在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修订过程中,因洱海保护治理、苍山保护涉及面广、牵扯群体多,全州以及省内社会各界甚至全国都高度关注,立法工作中通过专题协商会、座谈会、听证会公开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就立法事项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等社会公众意见。针对各部门各行业各县市地区各利益群体的不同修改意见建议,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的时候,对社会文明程度和平均道德水平进行深入调研、科学研判,既坚持以最严格的要求、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洱海、苍山,又不失倡导引导的人文关怀,在对法律责任的界定和处罚标准的设置问题上,遵循了倡导性为主、处罚性为辅的原则。

把握重点。法制委在审议中,充分研究、论证、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严格按照立法法及相关上位法的规定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着重审议法规草案是否超越立法权限,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云南省现行有效的相关法规相衔接,是否符合有关立法程序,是否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有效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完善立法体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内容中

大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基本形成了以自治条例为基础,以单行条例为主线,以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管理为重点的地方法规体系,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换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中的权利、义务、行为、责任等法律语言文字,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使法规成为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坚实的法制保障。

立法推动绿色发展。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把立法资源优先用在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上,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先后制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一批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把生态环境保护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美环境。

立法保障经济发展。针对旅游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关条例,有效保护、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国家旅游法的出台提供了有益的探索。漾濞县制定实施的核桃产业发展相关条例,壮大了漾濞的核桃产业,为漾濞核桃产业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南涧县制定的跳菜传承与保护相关条例,探索了文化产业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这些条例,助推了自治州和县域经济发展。

立法推进文化发展。2019年制定地方性法规《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20年启动了修订单行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在两个条例中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时总结提炼实践中的相关经验做法,上升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规条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打开了大理旅游的新模式。

立法与时俱进。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就必须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不相适应的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改和废止。2013年以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毒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3件单行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完善。针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禁止赌博条例》的主要内容已被有关法律法规涵盖,部分内容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不相符,在执法实践中已不适用,且无修订必要的实际形势,依法废止了禁止赌博条例。目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也已进入废止程序。

(作者系大理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