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州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综述
4月30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举行第二届人民监督员颁证仪式,州检察院检察长普赵辉向新选任的13名人民监督员颁发了证书。
从2004年9月中旬开始,我州两级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和省院要求,全面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州两级检察机关根据人大、政协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推荐和个人自荐,共选任首届人民监督员74名,其中,人大代表27名、政协委员28名,任期三年。自去年底开始,我州对任期届满的60名人民监督员陆续进行了换届,截至目前,全州共有人民监督员77名。
200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宣布,从2004年10月1日起,检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保证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产生,他们通过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三类案件”(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和查办职务犯罪中的“五种情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我州检察机关于2004年9月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全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9月中旬开始,全州两级检察机关按照省院要求,全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筹备工作,成立了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部分内设处、室、局负责人组成的人民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检察院也按照州院的安排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各项工作。通过三年多来积极开展以职务犯罪案件监督为核心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全州两级检察机关监督部门共受理职务犯罪“三类案件”97件9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5件5人,拟不起诉80件74人,拟撤销案件12件12人。经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同意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拟处理意见93件95人,不同意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拟处理意见4件4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同意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2件2人。一件是原大理州森林公安局某县分局局长杨某某受贿案,该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处理,人民监督员评议后,不同意不起诉,认为应予起诉,该县检察院检委会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评议意见,由公诉部门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2004年召开的全省人民监督工作会议上,该案监督过程被录制成光碟,作为案例在会议上进行了经验交流;另一件是原宾川县某局局长揭某某贪污案,宾川县检察院公诉部门拟作不起诉处理,人民监督员评议后,不同意不起诉,认为应予起诉,经宾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由于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有效地增强了全州检察人员办理案件的责任心,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在“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的开展上,我州先后把巍山县检察院和大理市检察院列为开展“五种情形”监督试点的重点院,加强指导,积极探索开展“五种情形”监督的程序和方法。巍山县检察院从2005年开始试点,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前,按排序的方法每件案件邀请两名人民监督员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办案过程中是否有“五种情形”发生。之后由人民监督员填写《对“五种情形”的监督案件登记表》,并由两名人民监督员签名后交监督部门。这一做法拓宽了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的渠道。大理市检察院于2006年4月制定了《“五种情形”监督实施细则》,一方面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情况,另一方面每一件职务犯罪案件都由侦查部门在讯问、拘留、逮捕、搜查时,向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见证人宣告《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权利告知书》,告知有权提请人民监督员对办案过程中的“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巍山县检察院和大理市检察院的做法得到了省院的充分肯定。
通过三年来的实践,我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得到了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有关部门的理解和大力支持。通过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一般监督相结合,在检察机关直接侦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多个环节建立起多重外部监督机制,有效保障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增强了执法的公信度。同时,全州人民监督员不辱使命,积极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人民监督员手册》和《云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监督评议“三类案件”,积极开展“五种情形”监督工作,保障了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程序的及时启动和案件监督的实效,推动了我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健康、有序、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