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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5月17日

结婚后起诉离婚,彩礼能否主张返还?

案情简介:杜某与陈某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19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未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2020年6月,杜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半年后,杜某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102400元,其中包括婚前杜某给予陈某的定亲彩礼36800元,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的价款20200元。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仍未合好,第二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准予离婚。关于彩礼问题,杜某要求返还彩礼102400元,陈某辩称只收到三金及彩礼36800元。法院认为定亲彩礼、三金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故对杜某要求陈某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彩礼返还问题。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符合以上第(二)项之规定,即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是未共同生活,故判决归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要求给付彩礼量力而行,且以自愿为原则。

另外,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本案当中对于杜某要求陈某返还的见面礼、给陈某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杜某自愿给付陈某或陈某家属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且杜某亦无证据证实上述钱款已实际支付,故对该部分财物法院判决不予返还合法有据。

[云南天外天(大理)律师事务所 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