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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9月17日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

我州释放治理新效能

□ 通讯员 杨自坚 钱  雯

2018年2月7日,大理州监察委员会成立。截至2018年2月,州级和12县市全面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挂牌,同各级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

转隶融合不是简单的人员重组,如何实现人员情感的融合,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实现在“形”的重塑上完成“神”的重铸,达到“1+1>2”的改革成效成了全州纪检监察系统的头等大事。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州纪委监委本着内涵发展、盘活存量、精简高效的工作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优化力量配置,把力量配备向监督执纪一线倾斜,对州纪委机关原15个内设机构进行改革调整,整合原州监察局、州预防腐败局和州人民检察院划转职能,设21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对12县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机构进行改革调整,优化机构设置,推进组织制度创新,更好地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并根据职能任务把转隶人员和原有人员交叉配备、优势互补,推动工作力量配备向监督执纪执法一线倾斜,州、县纪委监委机关直接从事监督执纪执法的部门占内设机构总数的77.9%,从执纪监察工作各环节、各流程着手,打通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脉络”。

为体现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发挥“贴身”监督的优势,我州按中央和省、州部署,于2017年12月,撤销州纪委监察局10个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组建27个派驻纪检监察组、2个派驻纪工委。同年12月底,29个派驻机构全面进驻,实现对80家州级部门监督“全覆盖”。12县市改革任务同步完成,共设置189个派驻机构,实现对735家县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同时,对派驻机构的业务、党组织关系、工资人事关系等方面与委机关一同管理,对委机关与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干部管理同监督、同教育,切实增强派驻干部的归属感、荣誉感、责任感和事业心。

我州在实现县(市)监察委统一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与乡镇(街道)纪委合署办公的同时,还积极探索在村(社区)聘任监察联络员制度,聘任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或村(居)党组织纪检委员担任村(社区)监察联络员,进一步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的监督。2019年8月底以来,全州12县市监委向乡镇(街道)派出监察室112个,任免监察人员326名,聘任村(社区)监察联络员1145名,将监察权延伸到基层,真正实现监察全覆盖。

自巡察工作开展以来,州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常委、州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州委常委、州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并在监督实践中探索实行“三个清单”和“五账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做好巡察“后半篇文章”,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利剑作用充分发挥。

职能职责不明确,“管”得太宽,“包打天下”的问题一度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质效。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我州纪检监察机关持续深化“三转”,全面清理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州、县市纪委监察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平均106个减少到15个,纪检监察职能定位更精准、监督执纪更聚焦。

在整合内部资源的基础上,我州还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作用,联合公、检、法等部门的力量,分类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市场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不断完善统筹协调、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案情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了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工作的有效、无缝衔接,依法合力高效反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