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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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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在逃人员自首可争取从宽处理

□ 马培杰

为了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确保如期打赢扫黑除恶人民战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201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案例回放】

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刑满释放后,与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三人为兄弟)在当地开设赌场、放高利贷聚敛钱财。至2017年左右,被告人张某甲开始进入并逐渐控制当地水域非法采砂行业,向采砂船收取“保护费”。为持续牟取非法利益,张某甲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张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蔡某某为骨干成员,胡某某、彭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7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该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造成1人死亡、2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人财物受损。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案发后,胡某某、彭某某一直在逃。2019年11月4日,《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发布后,二人在家人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人最终被人民法院处以二年有期徒刑,被适用缓刑。

【律师解析】

201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是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法律文件。

该《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通告》是专门针对涉黑涉恶 “在逃人员”自首问题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我国《刑法》及其他司法解释已经规定自首制度的情况下,该《通告》专门针对涉黑涉恶“在逃人员”自首问题,做出了细化规定。

(二)该《通告》明确了涉黑涉恶 “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最后期限。

该《通告》第一条规定,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三)该《通告》还规定了特殊的投案情形。

该《通告》第二条规定,由于客观原因,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视为自动投案。

该《通告》第三条规定,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该《通告》再次强调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该《通告》第五条规定,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

此外还规定,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查证属实,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示: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检举在逃人员情况,可扫码登录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马培杰律师电话:13508724904;微信号:dlmpj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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