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培杰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以下简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见》共计六十条,明确了认罪认罚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若干争议问题。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回放】
2019年5月22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某酒店客房内打牌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后被同行人员劝开。离开房间后,双方再次在酒店走廊内厮打,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吕某某的朋友,见状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吴某某。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头面部等处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9月8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标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经人民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讯问中向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均愿意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打斗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从外地返回投案。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对吕某某、郭某某二人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
本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当庭宣判,最终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解析】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有效实施,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我国开始积极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办理,就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两个特点:一是促进被告人和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二是适用认罪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既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的从宽处理,又体现了案件审理程序上的从快、从简。
【马培杰律师电话:13508724904;微信号:dlmpj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