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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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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阳光公诉”活动走进小山村
唐某甲等5人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摄于10月18日)

□ 通讯员 赵捷 文/图

10月18日,由宾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甲、陶某某、张某某、唐某乙、唐某丙等5人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宾川县拉乌乡箐门口村委会开庭审理。20多名当地群众,7名下乡扶贫工作队员到庭旁听案件审理。收到了审理一案、警醒教育一片的效果。同时让群众深刻地认识到“扫黑除恶”并不是一段时间的工作,而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今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主动将自己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上交宾川县拉乌乡箐门口村委会总支书记处,4月30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一支疑似枪支上交宾川县拉乌乡箐门口村委会处,后村委会将其上交的疑似火药枪5支移交宾川县公安局拉乌派出所。经鉴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庭审中,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就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潜在社会危害性进行了释法说理,提出量刑建议,法庭当庭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陶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宾川县人民法院当庭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某、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陶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原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宾川县自2017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扫黑除恶”深入人心,“缉枪治爆”的宣传也走进了大山里,村民们受到了持有枪支将触犯国家法律的教育之后,纷纷主动上缴自家的枪支给政府。虽然这5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他们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并保证以后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通过此次阳光公诉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普法宣传效果,让广大人民群众再一次对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有更深入的认识,知道此类犯罪的危害性,将有效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法条链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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