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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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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相关法律问题③
了解遗嘱法律知识 防止所立遗嘱无效

□ 马培杰

公民订立遗嘱,一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意愿,二是为了防止近亲属之间因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以致伤害亲情。但如果所立遗嘱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避免纠纷,反而还可能加深这种纠纷,有的甚至死者尸骨未寒亲人就打起了遗产官司。因此,公民有订立遗嘱的想法时,有必要对遗嘱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防止所立遗嘱无效。

【案例回放】

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夫妇是同厂职工,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单位房改时,二人以张老先生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三居室住房。

不久郭老太去世,其子张华一家就搬到这套三居室中,与张老先生共同生活,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则偶尔来看老人,二女儿认为其兄张华有侵吞老人房产的企图。

张老先生见状,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这套三居室房屋留给儿子张华所有,其他人不得干涉。遗嘱下方有张老先生的签名和日期。

在张老先生去世后,其二女儿为分遗产,将张华及其大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老先生的名下,但这是他与郭老太婚后所得,应属二人的共同财产,他仅有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属于郭老太。张老先生的遗嘱是自己书写的,有签名和年月日,形式合法,但他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这一半房产,无权处分属于自己的配偶郭老太的房产份额。由于郭老太去世时没有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法院判决张老先生的儿子张华占有该房屋四分之三的份额,其两个女儿各占八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解析】

许多老人为了避免日后子女纷争,都会写下遗嘱,他们认为自己手写的遗嘱肯定没问题。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衡量,一些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此案中,张老先生和郭老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单位房改获得一套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张老先生名下,但该房屋应为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郭老太的一半分割出来,张老先生仅能处分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的郭老太的份额。张老先生对这部分用遗嘱处分合法有效,张华依法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如果一份遗嘱中既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又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遗嘱并非全部无效,处分自己财产部分的遗嘱有效,处分他人财产部分的无效。就此案来说,张老先生遗嘱中处分郭老太另一半产权的部分是无效的。郭老太的另一半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其三个子女和张老先生四人按照比例平分。因此,张老先生的两个女儿各分得该房产八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提示:遗嘱无效的常见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无效情形一:处分了共有财产,遗嘱部分无效。

上述案例中,争议房屋系张老先生和郭老太二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郭老太的一半分割出来。张老先生仅能处分其拥有的一半份额及继承的郭老太的份额,张老先生对自己享有部分用遗嘱处分合法有效,对郭老太享有的部分用遗嘱处分则属于无效。

(二)无效情形二:财产状态已经变化,遗嘱处分已不存在的财产,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可是有些老人所立的遗嘱比较早,没想到立遗嘱后,财产的状态会发生变化。结果,实际上老人遗嘱处分了一部分已不存在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是无效的。

(三)无效情形三:书写不规范太随意,遗嘱无效。

遗嘱作为处理遗产的书面资料,必须明确具体,让后人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分配遗产,而不会出现歧义和纠纷。如果一份遗嘱内容模糊,指定的遗产继承人不明确,则为无效遗嘱。笔者曾经处理过一起遗嘱纠纷案件,涉案遗嘱虽由遗嘱人本人书写,但遗嘱内容不明确,未写明房产归谁所有,书写很随意,签名在遗嘱的上方不符合常理,而且也没有写明日期,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四)无效情形四:多份遗嘱相互冲突,先写遗嘱的无效。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老人在生前写下多份遗嘱,把遗产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但没想到因此出现了内容相互冲突的多份遗嘱。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如果有多份自书遗嘱的,以遗嘱人书写的最后一份为准,前面写的遗嘱都是无效的。

【马培杰律师电话:13508724904;微信号:dlmpj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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