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罗金洪) 为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不断提高政协提案办理实效,近日,经大理州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九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大理州政协制定下发了《提案办理协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主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施行。
《办法》共七章二十六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提案办理协商的性质和原则;第二章提案办理协商职责,具体规定了承办单位、提案者、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各自在提案办理协商中的职责;第三章提案办理协商的内容、类型和形式;第四章提案形成中的协商,规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召开各民主党派和州工商联提案征集座谈会,就提案选题进行交流协商,以此培育高质量集体提案和“精品提案”;第五章提案办理中的协商;第六章提案办理后的协商,规定了承办单位应该及时将提案办理情况向提案者和督办方反馈,并做好协商成果的跟踪落实和综合运用。提案承办单位应该对在上一年度提案办理协商中承诺采纳但仍然未落实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与提案者开展续办续复协商;第七章附则,规定《办法》自州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州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该《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