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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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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
对大理市部分片区交通组织及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优化调整的公告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理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迅猛增长,道路交通通行压力剧增,静态交通供需矛盾也日益加剧。2017年3月,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疏、堵”结合的原则,充分结合重点区域的交通通行实际,对下关城区、大理古城区、创新工业园区的各主要城市主、次干道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了优化调整,各主(次)道路通行秩序得到了规范,同时也极大地缓解了部分区域“停车难”的问题。

结合一年来大理市城市交通的发展和道路通行状况的变化,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部分片区交通组织及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再次进行优化调整(增设),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通组织优化

根据洱河北路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成的实际情况,恢复兴国路片区原有交通组织方式,具体如下:

1、通行组织

兴国路恢复由西向东单向通行,兴光巷恢复由东向西单向通行,下关八小后通道恢复由南向北单向通行,兴业巷双向通行。

2、停车组织

兴国路南侧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兴光巷(下关八小后通道至人民北路段)北侧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下关八小后通道东侧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允许车辆在上述路段临时停车泊位内顺序、顺向单排停放;片区内其他区域禁止机动车停放。

二、停车组织优化

结合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及部分道路实际通行状况,本次优化调整新增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道路、数量(427个),具体如下:

1、下关城区南市区(45个)

正阳街北侧(20个)、启文街东侧(25个)

2、下关城区北市区(382个)

洱河北路(泰安桥-美登桥北侧、美登桥-黑龙桥南侧)(81个)、榆祥路(鹤庆路-榆华路东侧、榆华路-万花路西侧)(76个)、德化路上段南侧(鹤庆路-人民北路)(20个)、全民健身中心北门通道(兴盛北路-奥体中心水上栈道)南侧(15个)、花韵蓝山(世纪花园)小区门口通道东侧直停(60个)、水文路中段(鹤庆路-兴盛北路)双侧(50个)、普陀路中段(鹤庆路-兴盛北路)双侧(50个)、玉海豪庭小区门口(普陀路-新四中)西侧(30个)。

3、2017年3月公告的占道停车泊位继续执行原公告内容及管理方式。

三、管理机构、依据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下关镇人民政府、下关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大理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占道停车收费管理人。

依据:大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实施大理市路内占道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事宜的批复》(大市政办法字批〔2010〕5号)、大理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1号)、大理市下关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委托大理市下关镇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下关镇辖区内占道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关镇政专〔2016〕47号)。

四、收费许可、标准

1、上述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场(库)的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大理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大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发改价[2010]89号)文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及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

2、管理人应当按管理规范将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法管理

(一)道路上严禁临时或长时间停放车辆(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以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停放车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视其具体违法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九)、(十)、(十一)、(十二)项之规定,对违法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予以处罚。

(二)车辆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内停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顺序、顺向、入位停放,严禁逆向停放、横(斜)向停放或将车身置于停车泊位标线以外。

(三)有下列情形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予以处罚:

1、虽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的区域停放,但车身横(斜)向停放的,或者将车身置于停车泊位标线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罚款50元的处罚。

2、虽在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的区域停放,且车身置于停车泊位标线以内,但车辆属于逆向停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罚款50元的处罚。

3、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给予车辆驾驶人(所有人)罚款100元的处罚。

六、其他

(一)大理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理市道路交通通行状况和管理工作实际,可依法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进行调整优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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