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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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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8年6月7日,接到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回头看”交办举报件环境问题(D530000201806070058)后,大理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云南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督字〔2018〕21号)要求,转剑川县办理。剑川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时作出批示,由剑川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问题及时认真研究,细致梳理,开展核查,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件基本情况

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硫精砂制酸项目位于剑川县甸南镇江长门村。项目利用迪庆神川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硫精砂为原料,采用沸腾炉焙烧、动力波除尘、稀酸洗、“3+2”两转两吸工艺生产硫酸,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利用余热发电,配套建设装机容量为6MW的余热发电系统。项目占地面积88103.57㎡,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硫酸生产系统和余热发电系统等主体工程及尾气脱硫系统、水处理与循环系统、办公楼、化验室、生活设施等辅助工程。项目总投资14838.8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65万元。

2012年6月,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号:甲340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2012年8月11日,大理州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对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大环评估〔2012〕62号)。2012年8月27日,大理州环保局以“大环审〔2012〕66号”文件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予以批复。

二、核实情况

(一)举报人称“大理州剑川县丹增硫酸厂,该厂环评报告不合规,2016年曾向环保督察组举报过,回复该厂环评要技术复核,复核期间不允许生产,现不清楚是否通过复核,也没有见到公开信息。”

经核查:举报内容与实际不相符。2016年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云南期间,剑川县收到关于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投诉件共有4件(编号:LD20160730013、LD20160731012、LD20160803030、LD20160813030)。举报内容主要涉及环评报告书中建设项目选址不当、废水排到黑潓江存在水污染隐患、废气排放外环境、环保手续可能有问题等几个方面,均未提及对“该厂环评要技术复核”。针对当时的投诉内容,剑川县对投诉件进行了认真核查,并逐一进行了回复。

云南省环保厅委托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的《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精砂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复核,2014年12月5日,云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复核后出具《关于<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0万吨/年硫精砂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复核的复函》(云环评估函〔2014〕704号)向云南省环保厅提交了复核意见。

(二)举报人称“2017年10月该厂私自生产,造成周边林木损毁,县环保局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整改期间,2018年3月,夜间偷偷生产,生产时产生的气味刺鼻,周边居民反映强烈”。

经核查: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私自生产及夜间偷偷生产的情况。根据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中“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的要求,环保部门不再对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审批。2017年9月4日,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向剑川县环保局请求进行调试生产,并于2017年9月6日开始进行点火升温,在调试生产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周边部分树木损毁。2017年9月12日,剑川县环保局发现该情况后,当日下达了《关于责令丹增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要求丹增公司停产整改,并对造成厂区周边部分树木损毁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17年10月20日,剑川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人民币127200元(大写:壹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罚款。2017年11月7日,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整改完成后,向剑川县环保局请求恢复调试运行,并于2017年11月11日开始点火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至今,剑川县未接到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周边居民的举报,也未发现生产时产生刺鼻气味的情况。经核实,2018年3月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春节年假后开始正常调试生产,并向剑川县环保局报备,不存在偷偷生产的情况。2018年6月4日,剑川县丹增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组织20万吨/年硫精砂制酸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监管情况

该项目于2013年2月20日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大理州环保局及剑川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职,严格监管,要求业主按照环评报告中的环保对策措施及批复的要求,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调试运行后,剑川县成立驻厂工作组,加大项目在生产调试期间的指导力度,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业主按要求进行整改。

下步工作中,大理州和剑川县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丹增公司及各排污企业的监管,确保每一个排污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转载自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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