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版:6·5世界环境日专版 上一版3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1版
要闻

第2版
综合新闻

第3版
民主法治
 
标题导航
大理日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8年6月5日 星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知识普及
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在此背景下,我们又迎来了十年一次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大理州污染源普查工作将同步开展。

一、什么是污染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是什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系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就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二、为什么要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什么重要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三、污染源普查的对象、范围、方法对象:

普查对象:大理州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湖)排污口。

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方法: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四、污染源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承担什么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申请链接 | | 合作伙伴:方正爱读爱看网
 大理日报社版权所有 | 地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龙溪路20号
国内统一刊号:CN53-0011 邮发代号:63-37 新闻热线:15087275888 15087275999
   第1版:要闻
   第2版:综合新闻
   第3版:民主法治
   第4版:6·5世界环境日专版
   第5版:社会
   第6版:深读
   第7版:旅游
   第8版:广告
大理州2017年环境状况公报
大理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致全州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公开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