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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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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停止适用最高法就夫妻共同债务出台新解释

□ 马培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案例回放】

刘某(男)、李某(女)系夫妻关系,二人因长期感情不和准备离婚。离婚前夕,二人同时被刘某的朋友陈某告上法庭,陈某索要百万元债务,陈某向法庭出示了刘某之前向其出具的《借条》及“抵押”的房产证原件。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认为,刘某向陈某的借款100万元,由于李某不能证明此笔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判决俩人共同偿还。该案经二审、再审,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大量的调查走访,历经两年左右的时间才搞清楚该100万元借款,实际是刘某和朋友陈某虚构的。

【律师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无辜婚姻当事人,因婚姻另一方的单方面恶意举债莫名其妙背上巨额债务的情况。第24条的受害者大多为女性,她们纷纷组成各种“24条维权团体”,公开表达她们对第24条规定的严重不满,有的甚至公开谩骂法院领导和法官。很多法学专家和学者也纷纷撰文指出:第24条规定的举证责任不合理,强调由未参与债务的婚姻另一方拿证据证明该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容易造成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伤害了纠纷当事人,也伤害了法院的公信力,伤害了法律的权威,大大打击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公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最高法同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依法妥善审理好夫妻债务案件。此举对遏制离婚案件中的虚假债务、非法债务有一定的作用,但还是未能从根源上杜绝虚假债务、非法债务的发生。

良法是良治的前提,为了贯彻十九大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上午正式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共四个条文,力图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细化和完善,最大限度地防止极端案例的发生。

1.《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解释》的开篇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同时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的,比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具有积极意义。

2.《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是指通常情况下必要的家庭日常消费,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对于超出必要的日常家庭消费范围的支出,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消费,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

3.《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条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这样,通过举证证明责任的合理分配等方式,取得二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4.《解释》第四条规定:“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释》系针对社会关切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问题做出的细化和完善,这里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做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内容,主要是指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其他司法解释内容,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今后不再适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也停止适用。

对于本《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8724904,微信号:dlmpj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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