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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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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 马培杰

一般情况下,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与车子相关的各方均应该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大家的惯性思维,车主往往成为主要的索赔对象。但是,根据法律规定,车主在很多情况下,都可能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回放】

2016年2月19日19时许,代××将其驾驶的私家车停放在药店门前,被他人盗走后与行人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腹部、腿部等多处受伤,肇事车的盗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代××被盗的私家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该私家车车主为代××,车主代××在保险公司为肇事车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在有效保险期间内。

郭××以代××和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6万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代××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由各方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车主在以下四种常见情况下是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

(一)出售车辆已经实际交付但未过户,原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二)被盗抢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修车厂修车,修车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担责。

机动车交付修理厂修理,修理工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由修理厂承担赔偿责任。但车辆所有人对交付修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一般应提供修理单位出具的保修单。

(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8724904,微信号:dlmpj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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