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鸿元经贸有限公司暨十八家关联公司债权人:
《大理鸿元经贸有限公司暨十八家关联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已于2017年10月24日经债权人会议非现场表决讨论通过,并于2017年11月7日经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大中破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大理鸿元经贸有限公司暨十八家关联公司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方式,大理鸿元经贸有限公司暨十八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鸿元集团”)实施多次分配。本次为第一次分配,确定于2017年11月7日至12月7日实施,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进行分配,如债权人在分配期内未受领破产财产分配额的,管理人依法进行提存。
本次方案计划分配金额为:15,460,563.85元。
根据《分配方案》的规定,本次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的数额及比例如下:
(一)职工债权(部分)
鸿元集团已离职的职工305人进行全额清偿,清偿金额共计992,067.80元。
(二)普通债权
本案涉及本次分配的普通债权人共计101名,按统一比例进行清偿,本次全体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为6.20%。
特此公告
大理鸿元经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