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州房地产开发行业自律,保护房地产购房人及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企业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实际,制定本诚信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是指在大理州辖区内从事房地产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中介咨询企业,以及从业人员经营业务开展中应当自觉遵守的行业诚信规范。
第二条 大理州房地产业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全州房地产企业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开发、物业、中介咨询企业应当加入房地产业协会,积极参加房地产业协会的活动,遵守房地产业的诚信公约,接受房地产业协会组织的行检行评。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按照三十一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成为被惩戒的对象。
第五条 按相关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要求如实提供和填报有关情况,不得拖延不报或者在填报时弄虚作假。
第六条 恪守商业道德,不得有诋毁其他企业、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理性竞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诋毁同行声誉,损害同行利益。同行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共同承担行业责任,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带动整个行业进步。
第七条 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杜绝各种违规操作行为。应当认真履行承诺,不做夸大或虚假宣传广告,客观真实,不误导客户。
第八条 在开展经营业务过程中,客观公正,不弄虚作假,严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发生蒙骗、坑害、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九条 贯彻执行国家房屋建设规范和标准,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劣质的各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坚决抵制偷工减料行为,努力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房地产产品。
第十条 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自觉执行商品房预(销)售有关规定,做到明码实价,公开透明,杜绝“一房多卖”,抵制合同欺诈,不弄虚作假,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坚持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开发过程中,履行好保护洱海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质量、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收取购房定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购房者约定定金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应当就土地使用权起始终止年限,屋顶、会所、停车位(库)、绿地广告位等设施的权属经营、管理及收益处分等事项作明确约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各类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结算工程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按照保修要求及规定履行房屋的保修责任和义务;及时、认真处理住户的投诉。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开展好物业服务工作,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及时、认真处理住户的诉求,让住户住得舒心。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行业诚信公约,积极参与行业或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开发经营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八条 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营造以诚经商,以信兴业的氛围,促进诚信房地产行业建设,提升大理州房地产行业形象。
第十九条 本诚信公约由大理州房地产业协会印发,报云南省房地产业协会、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诚信公约经大理州房地产业协会四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讨论修改通过,并征求全体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书面意见,自二O一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大理州房地产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