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培杰
【案件回放】
2016年12月23日,大理州某县62岁的市民李甲(化名)在骑自行车行进过程中,被张乙(化名)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倒地后李甲又遭小轿车碰撞碾压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根据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小轿车的张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李甲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驾驶人张乙也是肇事小轿车的车主,发生事故时肇事小轿车已经脱保,视为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2017年1月,李甲的妻子及两个儿子将驾驶人、车主张乙诉至法院,要求张乙赔偿各项损失52.23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为肇事小轿车未投保交强险,依法应由投保义务人即张乙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过核实,原告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8.35万元。应由被告张乙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承担11万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2000元。“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的37.15万元,再由双方按照主次责任8:2分摊赔偿比例(因为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被告张乙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2万元,在剩余损失中被告张乙应承担80%的赔偿比例29.72万元,共计赔偿原告40.92万元。
【律师解析】
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一种比较特殊而常见的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极易被忽略。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分散机动车的事故风险,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责任。
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那么投保义务人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答案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肇事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责任承担并非直接在当事人之间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分担,而是首先应由未投保的肇事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才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马培杰,云南杨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508724904,微信号:dlmpj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