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寸红亮 刘顺仙
近日,鹤庆县法院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龙、杨某华二人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制品一案作为本年度的“阳光司法工程”典型案件之一,进行了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华到鹤庆县马耳山国有林山场内砍伐了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云南红豆杉一株,并将伐倒的红豆杉树锯成四块砧板背回杨某华家藏匿。2014年1月5日二人将四块红豆杉砧板以360元的价格出售给洱源县的绞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华分得100元钱,杨某龙分得260元。
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杨某龙在山上捡到六块红豆杉砧板,运回并藏匿在松桂镇吉福村其兄杨某某家。2014年1月5日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绞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10块菜板木材材种均为红豆杉,材积合计0.0689立方米,其中杨某龙、杨某华非法采伐的四块砧板材积合计0.0347立方米,杨某龙在山上捡到的六块砧板材积合计0.0342立方米。
庭审结束后,鹤庆法院及时对此案作出了宣判。同时,为使旁听干部和群众全面了解案情和相关知识,鹤庆法院制作了案情简介、释法解答和相关知识材料分发给旁听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