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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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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在大理古城做生意须办理《准营证》

本报讯(记者 涂序波) 记者6月30日从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大理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15日发布的《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于2014年7月1日施行,办法规定,从即日起,在大理古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必须取得《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办理该证无须交纳费用。

《大理市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结合大理古城实际,对申请核发《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营主体、经营项目明确具体,符合古城划行归市规划;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及其他安全经营条件;具备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达标处理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相关要求是,取得该证后,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证件核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卫生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使用的招牌,其规格、内容、材质、形式等应当符合古城保护管理要求,置挂于指定位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对相关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古城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广告和商业性条幅、指示牌、小布标等;店铺装修应当保持古朴风貌,门面装修、柜台及店内设置应当使用木质等与古城风貌相协调的材质;禁止擅自改变商铺结构,或者随意扩建、改建商铺及附属设施等。

获取该证时,须签订古城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经营秩序门前“三包”协议。

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应当在第一次工商执照审验、备案过程中先行办理《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审批,取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准营资格。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理古城重点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有效期为二年。记载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等内容发生实际变化的,应当申请注销原《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按本办法重新向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提出申请该证。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风景名胜区大理古城准营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续期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换发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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