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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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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倒卖发票 最终难逃法网
俩案犯在永平依法受到制裁

    □ 记  者 马光辉

    通讯员 何  洋 董菊珍

    俗话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俩案犯意图利用我国发票管理中的漏洞谋取暴利,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永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非法出售发票案,俩案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和三万元。

    经查实,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与谢某某(在逃)以进行个体经营为名,私自使用陈某某、周某的身份资料分别在大理市、祥云县、永平县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和税务登记,先后从大理市国税局、祥云县国税局、永平县国税局购买万元版云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共计218本5450份,并将所购发票第二联抽出4975份后交与一名自称苏某的人非法出售;2009年1月至200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使用周某、杨某、梁某等人的身份资料,在永平县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从永平县国税局购买万元版云南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共计46本1150份,并将所购发票第二联抽出850份非法出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非法出售发票4975份和850份,俩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俩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属一般共同犯罪,可不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为此,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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