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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州明确10项医保措施助力疫情防控

作者: 来源: 时间:2022/04/24 08:20

本报讯(通讯员 吴军) 根据上级医保部门安排部署,州医保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10项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一是明确检测项目待遇。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新冠病毒抗体测定临时纳入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相关费用按现行门诊、住院待遇政策报销。

二是做好价格调整和挂网。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随项目价格政策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执行最高限价标准、检测总费用上限标准,并及时做好诊疗方案新增药品和耗材、试剂等带量采购、挂网工作。

三是临时扩大保障范围。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纳入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未在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程序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四是落实特殊报销政策。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的保障作用,对新冠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继续实行免费治疗政策,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

五是做好资金预拨、结算和清算。先行拨付集中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一定资金,切实减轻医院垫付资金压力,并将新冠肺炎救治医疗费用医保报销金额单列预算,进行单独结算,进一步优化对账、结算、拨付等流程,按季度清算医疗费用,确保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

六是加快开通定点机构。对卫健部门认定的新成立或开辟集中收治重大疫情患者的医疗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及时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同步开通医保结算系统,确保收治患者和费用结算。

七是明确方舱和移动医院支付政策。对定点医疗机构托管的方舱医院和移动医院,以其依托的医疗机构作为结算主体,收费和医保支付等政策参照依托的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八是做好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科学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专项资金预算、上解和预付,积极做好疫苗采购价格调整和衔接,全程做好两项费用的月结算、半年清算工作,确保采购费用“钱等苗”、接种费用“及时付”。

九是落实康复保障政策。对新冠肺炎出院患者符合规定的门诊康复医疗费用纳入医保门诊特殊病管理,并按门诊特殊病享受相应待遇。

十是优化医保经办服务。积极采取简化办、下沉办、在线办、容缺办、邮寄办、传真办、预约办等多种方式,持续做好跨省通办业务办理,全面实现医保公共服务事项“不见面”办理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