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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成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 “立法引领改革的典范

作者: 来源: 时间:2021/09/17 16:50

  记者从9月16日召开的“COP15春城之邀”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五场——云南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初步形成了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效保护了全省90%的重要生态系统和85%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绝大多数重要的自然遗迹。

  全省建立11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362处

  自1958年云南建立第一处自然保护地——西双版纳自然保护区以来,全省先后划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11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地362处。全省自然保护地面积达549.58万公顷,约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14.32%,初步形成了类型丰富、功能多样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有效保护了全省90%的重要生态系统和85%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绝大多数重要的自然遗迹,为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维护国家生物生态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率先开展国家公园新型保护地模式探索

  1996年,云南省在中国大陆率先开展国家公园新型保护地模式探索。2016年正式启动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以来,经过5年试点,全面完成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任务,试点区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重要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得到有效保护,并在构建较为完备的国家公园制度体系、探索贫困地区国家公园发展的自养模式、形成融合传统生态智慧的内生型国家公园生态管理方式、充实“造血式”的国家公园社区可持续发展机制等方面,为建立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同时,在全国率先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早在2014年底就出台了《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将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分别明确为正处级和副处级,人员经费统一纳入转移支付预算。2015年以来,省编委逐一批复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和编制,全省新增44个处级机构、1425个省级编制,理顺了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为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提供了经验借鉴。

  为规范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提供保障

  在规范保护管理方面,云南省出台的中国大陆首部国家公园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成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立法引领改革的典范”。

  为规范自然保护地管理,云南省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必须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不得随意调整;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及时修订《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及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办法》《总体规划报批管理规定》;发布实施《国家公园标志系统设置指南》《自然保护区管理规范》《省级森林公园认定》等多项技术标准,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同时,建立健全专家库、专家委员会、第三方评估等科学决策咨询机制,为规范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提供了技术保障。

  此外,为强化日常监管,云南省启动了“全省自然保护地天空地一体化地类变化监测”,利用实时卫星影像,全面分析梳理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年度地类变化图斑,及时分析核查,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严格按照各项涉及自然保护地督察检查要求,扎实推进自然保护地问题的整改落实。截至目前,由省林草局牵头整改的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以及2018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突出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验收销号。同时,摸底排查全省自然保护地内涉及小水电、矿业权等情况,建立问题台账,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违建项目的整改、查处、退出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