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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赋能

作者: 来源:云南理论网 时间:2021/03/05 09:17

 作者 张宪伟

  习近平总书记1月28日主持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其中审议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会议指出,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强调要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乡村治,则天下安。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比较大,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国家,乡村振兴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坚持党建引领这一核心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切实把村党组织建成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坚强领导核心,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发挥党员在乡村治理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一是充分发挥乡村党组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选好配强村党支部书记。二是建立乡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指导清单,压实县乡责任,加大对乡村基层党建工作责任督查考核和追责问责力度。三是坚持重心下移,把更多资源、资金投入基层,针对自身条件差、经济发展薄弱的村集体,适当增加政府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为改善基础设施特别是党建活动场所提供保障。四是增强党员服务意识。在春耕夏种秋收冬藏、建党节、重要节日等关键节点上,组织党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入户走访、交流谈心等活动,帮助百姓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拉近乡村基层党组织与群众的距离,提升乡村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抓住乡村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乡村干部就是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中的“关键少数”。一是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坚决把“村霸”和涉黑涉恶人员清理出乡村干部队伍。二是坚决贯彻落实提升乡村干部素养的各项措施和对乡村干部的各项激励机制,抓好“领头雁”培养工程、“法治明白人”工程等的实施,着力提升乡村干部的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提高乡村干部待遇,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科学制定考核机制和责任机制,切实为乡村干部减轻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引导乡村干部形成正确的政绩观。三是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通过从机关干部中“派”、从本地优秀人才中“选”、从外出务工经商党员中“引”、从大学生村官中“聘”、从异地优秀乡村干部中“调”等多种方式,配备配齐乡村干部队伍,提升乡村干部基层治理的能力。四是继续严格落实乡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让乡村干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加强对乡村干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定乡村干部管理监督办法,规范乡村干部履职行为。

  发挥制度建设引领作用

  科学、完善的制度是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乡村治理法治化首先要有“法”可依。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农业农村、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齐抓共管的乡村治理法治化体系,将乡村治理法治化纳入法治建设整体规划和乡村治理总体规划,加强乡村法治建设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二是完善涉农相关立法。遵循需要为先,力求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作用,把乡村治理法治化融入全国发展大局中;注重立法项目与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衔接,促进立法工作围绕乡村振兴重点转变;聚焦粮食安全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土地流转机制、集体经济壮大、农村社会保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发挥立法对农业、农村改革和农民权益保障等工作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三是健全基层民主自治相关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乡村治理要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尊重村民的主体性,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使村民充分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中;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制度、村民议事制度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制度,为基层民主自治提供完备、科学的制度遵循和保障;对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应当请村或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加强合法性审查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特别注重对限制村民权利、增加村民义务等内容的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

  推动乡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方面的权威地位,不断推进乡村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持续深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理顺乡镇执法机制体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下沉,探索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街道)的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二是强化涉农重点领域执法。尽快出台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行政法规,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扶贫工作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改进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机制,规范裁量行为。三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严格执法责任追究,切实保障乡村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法律在乡村群众中的公信力。

  深化乡村法律服务供给创新

  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是否健全和平稳运行。一是丰富乡村普法形式。结合乡村法治宣传工作的实际和特点,讲解涉及村民关注的重点问题、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难点问题和与村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做到形式新颖活泼,语言通俗易懂;在现有人民调解组织之外,组建村级调解工作队伍,以纠纷调解为切入点,向当事村民和旁听村民普及相关法律和对其生活的影响,引导群众尽早习惯依法办事,尽量不形成纠纷,尽早化解小纠纷,严格防止大纠纷。二是严格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土地承包纠纷、宅基地纠纷、劳资纠纷、环境污染及涉农职务犯罪、农民工待遇、家庭暴力、农村留守儿童、老人、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农村黑恶势力等与关系到农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开展法律服务,提升乡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及法治建设的获得感。三是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的智能化水平,以畅通服务渠道,在职业领域和地域空间上跨区域、跨领域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利用有限的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提升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效能,实现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优化精准配置,把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推向深入。

  (作者系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