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恢复与发展30年回眸
□ 记者 涂序波 通讯员 高绩武
“我是一名州人大代表,长期以来,我工作生活在基层,经常走村串寨,深入实际,广泛联系选民和群众,积极反映选民和群众的呼声。通过努力,许多问题得到解决,群众十分满意,进一步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了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来自云龙县漕涧镇的阿昌族州人大代表左志华深有感触地说。
左志华告诉记者,2003年,他根据群众的要求和地区实际,提出了帮助落实阿昌族学生“三免费”教育资金的建议,引起了州人大和教育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两年来,已争取到了“三免费”资金21万多元,基本改变了阿昌族学生因家庭贫因而辍学的窘境。
像左志华这样,人大代表每年向政府部门提出的议案有许多。这些提案,从各个方面反映了群众的呼声和诉求,为政府决策,解决基层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最鲜明亮丽的组成部分。
30年来,我州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紧紧围绕“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这个根本,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支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加强与各族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和办法。通过努力,自治州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有力地推动了依法治州进程,促进了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1956年11月17日至22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下关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决议》,选举产生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州正式确立。在之后的“文革”10年中,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被迫停止活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80年5月11日至15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设机构———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0年8月10日,大理州六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开展县级人民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决定》,全州各县人民代表实现了直接选举。通过不断坚持和完善选举的平等原则,坚持和完善差额选举制度,使自治州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
30年来,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全州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断解放思想,大胆开拓创新,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发挥了地方国家机关权力的作用,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在积极开展民族立法工作方面,大理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自治州实际,坚持“急用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以《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为重点的10余部法律文件,并正抓紧对旅游管理条例、苍山管理条例的修改完善。这些条例的制定并实施,对推进自治州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