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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保险业协会签订车船税代收代缴自律公约

2008-08-03 阅读: 出处:大理日报A1版 作者: 编辑: 
 
    本报讯(通讯员 晏双彪) 7月28日至29日,大理州保险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就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大理州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中严格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事宜进行了讨论协商,10家保险公司负责人分别在公约上签字,向社会公开承诺共同遵守自律公约。
    车船税代收代缴是国家赋予保险业的法律义务。但在实际工作执行中一直很不理想,影响了国家税收。为了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公约要求,会员公司必须切实提高履行税法义务的思想认识,增强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责任感。会员公司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和车船税手续的业务过程中,要负责地向客户作好宣传解释,禁止做出有违《保险法》和《税法》的其他解释。
    同时,公约规定从8月1日起,对办理“交强险”业务且赋有车船税纳税义务的客户,必须在先完备车船税纳税手续的基础上,方能办理保险业务、出具相关保险单证;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公司和保险人员,一经查证属实,将严格按照《大理州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处罚规则,实施违约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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